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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发[1996]126号

颁布时间:1996-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百色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百地地税报字[1996]35号)收悉。关于来文反映的几个税政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烟、酒、饮料、点心等的征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因此,对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烟酒、饮料、点心等,无论是由企业自设的小卖部直接提供还是代顾客外购,均应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照相、裱画、镌刻、冷饮的征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6]149号)第七条 的规定,照相、裱画、镌刻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其他服务业"子目的征税范围;冷饮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饮食业"子目的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 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照相冲印胶卷;企业或个人从事裱画、镌刻所用的材料,应分别并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冰室为顾客提供的各种冷饮,也应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建筑业中装饰、装潢所用材料等的征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建筑业装饰、装潢所用的材料等,无论由客户提供还是外购,均应并入该工程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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