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一[1998]20号
颁布时间:1998-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我省自1994年以来,在建筑业中出现了承揽混凝土搅拌浇注工程的行业,该行业是“九五”期间国家重点推广的新型环保行业,其承揽的混凝土浇注工程执行国家统一的建筑预算价格。根据混凝土搅拌单位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对承揽经营混凝土搅拌浇注工程的纳税人,按照建筑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纳税人承揽的混凝土搅拌浇注工程,由承包人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施工的,其应纳的营业税仍由工程承包人缴纳。
三、纳税人承揽的混凝土搅拌浇注工程,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四、对承揽混凝土搅拌浇注工程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甘地税一[1997]30号),加强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