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2003]12号
颁布时间:2003-03-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的报告,建行甘肃省分行“大委托”贷款业务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总额为956.55万元。
(具体金额及单位附后)。
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加强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认真核对从营业额中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严格按照通知中所附的名单及金额进行冲减,不得多冲或少冲,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附件:建行甘肃省分行应收利息统计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
嘉峪关 0.05
白银 40.12
天水 459.34
武威 48.37
定西 6.82
陇南 18.05
平凉 13.38
临夏 64.59
兰州 262.77
铁支 43.06
合计 9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