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1997]193号
颁布时间:1997-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从今年1月1日起,国务院调整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税收政策,各地就贯彻省国税局云国税发[1997]118号文件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为了正确贯彻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政策,确保国税系统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培训会议精神,现对几个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金融业营业税的纳税人范围如何掌握?
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金融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商业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三类。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性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以及外国商业银行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银行(如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
政策性银行目前我国仅有三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公司、金融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非金融机构是指将资金有偿借给他人而收取资金占用费或其他明目的收费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其性质也属于贷款行为,因此应按金融业征税。
在实际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办的国债服务部、县乡开发公司、商品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暂不作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劳动部门(社保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劳动保险)、政府部门(办理农村养老保险等)也不作为金融保险业纳税人。
二、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如何掌握?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目前纳入金融业征税范围的具体项目有: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贷款是指以有偿使用和到期归还为前提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征税中要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一是典当业中的抵押借款按一般贷款业务征税;二是邮政汇兑业务也应按贷款业务征税;三是金融机构向透支人收取的利息,属于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业务,是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信用方式。融资租赁业务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才能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有偿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对金融商品转让目前只对金融机构和视同金融机构的单位才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从事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暂不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即信托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其他金融业是指上述业务以外的一切金融业务,如贴现、银行结算、买入返售证券业务、卖出回购证券业务等。
三、金融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金融业的计税依据就是金融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其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纳税人提供金融业应税劳务并自接受这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有关规定,金融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归为三种:一是收入全额,如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信托业务等各种中介、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全额确认收入;二是利差收入,如转贷外汇贷款,按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差额作为收入;三是价差收入,即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作为收入。
金融业纳税人提供劳务时收取的邮电费、工本费、印刷费等应并入收入中一并作为金融业的营业额计算纳税。
四、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如何理解?
答: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存、贷款以及拆借款业务,按现行政策规定,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五、邮政储蓄业务是否属于金融业务?
答:邮政储蓄是为银行代办储蓄的业务,其本身是非金融机构,所收储蓄款均要存入相应的银行,银行按存款支付利息给邮政储蓄机构,邮政储蓄机构的收入即是银行支付的利息与支付给储户的差额,是一种手续费的性质,因此,邮政储蓄不属于“金融保险业”的征税范围,仍视为“邮电通信业”的征税范围。
六、中国人民银行不征税和征税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本身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的是政府的职能。因此,对中国人民银行发行货币、经理国库、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向金融机构贴现、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外汇以及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而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以及代理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征收营业税。
七、商业性保险与政府性保险(社会保险)的区别?
答:除保险公司外,为保障社会的稳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方面开办了保险业务,因其职能主要是为稳定社会服务,因而称之为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是:保险公司所办的保险是建立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的;而政府部门所承担的社会保险则有四大特点:一是强制性,一般由政府规定,各企事业单位都应参加;二是要负责经济体制改革前未交过保险费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用;三是收费标准与发放标准是统一规定的,而不象保险公司那样由投保人选定投保档次;四是收不抵支时由财政承担相应责任。
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银行的结息特点,金融业的纳税期限目前确定为一个季度纳税一次,即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或利随本清的到期日;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确定一个月纳税一次,即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
九、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有哪些?
答:按国务院的规定,目前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以下减免税:
(一)对政策性银行营业税的先征后返政策。政策性银行作为国家的专业银行,其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优惠,所返还税款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投入,增加国家资本金。因此,在税款返还期间,其营业税税率仍按5%的税率执行。
(二)对农村信用社的减税照顾。农村信用社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仍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减免税照顾。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继续执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来源于经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部分,从1997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特区内的优惠政策。
对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前,营业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自1999年1月1日起按8%的税率征收;对1997年1月1日以后特区外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一律执行8%的营业税税率。
(四)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免征各税。我国是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的会员国,应遵守《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的规定,因此,对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应按“通则”的有关规定免征各税。
(五)对保险公司承办的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六)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