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1]11号
颁布时间:2001-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地电话询问,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转发)的规定,音像著作使用权转让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对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