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1]74号
颁布时间:2001-03-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反映,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在具体执行中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摊回分保费用,是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保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初保人的费用支出。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保险业的计税营业额为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因此,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