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0]21号
颁布时间:2000-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纳税行为,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对我省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旅游企业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他代付费用”从营业额中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替旅游者支付;
(二)已计入营业收入总额;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合并营业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对“其他代付费用”的具体扣除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我省暂按下列范围扣除。具体包括: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陪同费(不包括随团导游和陪同人员的电话费、出团补贴)、保险费、机场建设费、旅游事业发展费。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