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1995]314号
颁布时间:1995-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州反映,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时已明确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就地征收,但部分单位要求集中缴纳,致使应纳税款难以及时入库。为此,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缴纳营业税的地点问题重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经核准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一律由收费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拒不纳税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