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税发[1997]94号
颁布时间:1997-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分区、市、县局请求:证券公司代理股民买卖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手续费、过户费收入,是否应该按全额计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和第十二条 之规定,并再次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收取的手续费、过户费收入,应在代理证券业务行为发生地,按手续费、过户费收入全额交纳营业税。企业划解上海、深圳证交所的分帐收入不得从计税基数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