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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营业税征收及解缴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53号

颁布时间:1995-10-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省各级农业银行1995年9月30日以前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营业税应由受托代理单位代扣代交。但是,一些受托代理单位至今未申报纳税。为了严肃税法,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基层征收机关应严格执行税法规定,督促受托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单位自觉申报纳税。各级稽查局应时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营业税交纳情况进行清查,对11月底前仍未申报纳税的,除了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我省发生业务,其应纳营业税均属省级收入,各地应将征收的税款及时、足额、直接解交省金库,对于已发生的错库混库现象,要及时进行调整,认真清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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