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6]15号
颁布时间:1996-0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关于轮渡过过渡费和单位在房改中向职工出售住房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轮渡过渡费征税问题实行新税制后,经营轮渡业务并入了交通运输业税目。因此,经营轮渡收取过渡费的单位,应当作为水运企业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改征税问题对各单位在房改中按标准价、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各单位出卖给职工的住宅超面积所补价款收入,也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各单位按市场价出售给职工的住宅,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