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7]39号
颁布时间:1997-0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退还94年度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发[1997]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号)文件规定:对金融保险业的外汇收入应根据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外汇汇率的规定,以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明确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金融保险业外汇折合计算营业税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以金融保险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进行折算。上述两个文件并不矛盾。根据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4财工字42号)规定: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年初余额,应按照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进行调整,折合成记帐本位币余额。1994年度作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年,其年初外币余额也应按外汇市场的中间价进行调整,因此,对1994年度征收营业税理应按调整后的牌价汇率计算。如果仍以调整前的1993年度决算汇率计算征税,显然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相违背,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号)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按照1994年牌价1:8.4491折合人民币计算征收营业税是正确的,不存在退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