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税发[1997]281号
颁布时间:1997-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80号《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市政府批示精神,补充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过路费、过桥费、立交桥附加费,凡纳入重庆市财政局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文明确可不征收营业税,未联合下文明确的收费项目,一律照征营业税。
二、对其它各项收费(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规定办理。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文明确可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项目一律照章 征收营业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出台与该文规定相抵触的文件。
三、请各区、市、县局接此通知后对辖区各项收费进行清理,把该收的税款及时清理补交入库,努力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收入任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