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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湘税函[1994]103号

颁布时间:1994-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政府法制局:

  《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3年1月6日经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后,至今已有1年多时间。从《条例》施行的总体情况看,基本上达到预期的目的,促进了我省个体经济发展,强化了个体税收征管,保障了个体税收任务的完成。现将《条例》实施1年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的一般情况自《条例》颁布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坚持以“政策用好,制度管严,薄赋广征,共同发展”为指导思想,围绕促进个体经济发展为中心,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出发点,积极探索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新路子。我们以《条例,为依据,严格规范征纳行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深入宣传《条例》。《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后,我局立即以文件形式转发各地执行。各基层征收单位相继印发了大量的宣传资料发至每个个体生产经营者手中,并将《条例》铅印张贴在大街小巷及集贸市场,据统计,全省共印《条例》小册子80多万册,宣传资料120万份。此外,税务部门还举办了4826期次《条例》学习培训班。基本上做到家喻户晓,个体生产经营者人人皆知。

  2.纳税意识提高。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将《条例》与《税收征管法》一并贯彻落实,深入进行税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纳税意识。要求税务干部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据《税收征管法》和《条例》办事,规范税收征管行为。通过宣传教育,个体生产经营者的纳税自觉性大大提高,城市个体生产经营者纳税申报率达95%以上,农村达85%以上。

  3.抓好征管配套制度建设。各级税务部门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大力抓好征管配套制度建设,促进税收征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减少了行政复议案件。

  生活上、地、州、市、县局都相应制定了个体定税制度办法,并下发文件严格执行,统一了原则,规范了标准。各地还适应改革形势,完善征管制度,制定了纳税保证金制度、承包租赁户税收征管制度和集市贸易税收征管制度等。

  4、按规定设置帐簿,建好帐。全省个体业户使用合法凭证,认真建帐,如实记帐,正确核算帐务的越来越多。截止1994年3月底,全省已有46354户个体经营业户设置了帐簿,建立了帐目,达到个体税务登记总户数的9.3%,较1992年底提高16.3%。

  5.解决了以承包租赁等形式包干上交的企业,实为个体户的税收征管问题。在《条例》颁布前,承包租赁经济性质不清的问题一直困挠着税务部门。《条例》颁布后,这个问题巳基本解决。不再因经济性质模糊引起征税矛盾。

  6.严格掌握预收纳税保证金,强化税收征管。在《条例》颁布前,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对临时经营户适当地收取了一定金额的纳税保证金,控制临时经营户躲避纳税行为,堵塞了税收漏洞,对加强征管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各地预收的标准不统一,不利于个体生产经营者的税收征管。《条例》颁布后,各地严格执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严格掌握收取保证金的对象、范围和标准,效果十分显著。我省1993年集贸市场税收较1992年增收5052万元,增长36.3%。

  7.各部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支持协助税收工作。个体税收难征难管,离不开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实践证明,基层政权管税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目前,这条经验已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广。1993年5月,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精神,我省开展了调整个体定税户的税额工作,怀化、邵东等10多个县市的大市场反映敏感,相继发生了罢市事件,经工商等部门积极出面,协助税力部门做好调解工作,终于平息了事态的发展。

  8.个体税收跃上新台阶。1993年,我省广大税务人员严格《条例》规定,不断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取得显著成绩。今年共组织入库个体税收12亿元,首次突破十亿元大关,比1992年增收3.5亿元,增长41%,开创了个体税收的新局面。

  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与新税制的衔接有缝隙。新税制从199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而《条例》则是在旧税制时期颁布的,故与新税制的某些规定不相吻合。如《条例》第十八条(四)款规定“临时生产销售的工业品、手工业品和应税的农林牧水产品的产品税,实行起运征收。”而新税制已取消产品税。又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生产经营者,按临时性生产经营征税。”而统一税法已取消临时经营项目。鉴此,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法制局、省税务局三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对《条例》作适当修正,以利新税制的正常运行。

  2.税务登记失控。税务登记失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无证经营大量存在。个体生产经营者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不依法领取税务登记证,想做“漏管户”躲避纳税。据统计,全省个体户工商登记达到88万户,而税务登记仅50万户,相差38万户。二是不亮证经营习以为常。个体户就是办了税务登记证一般都不亮证,似乎税务登记与生产经营无关紧要。

  3.《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可以聘请或者联户聘请财会人员办理”的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二个问题:一是个体业户仍然沿用旧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利于税收征管的执行;二是少数地方政府下文取消税务财务辅导站服务性建帐收费,影响建帐工作开展。

  4.个体税收难征难管难查,征管力量不足的现象依然存在;个体生产经营者罢市、抗税、殴打税务工作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宣传落实《条例》,切实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法制建设,坚持以法治税,严肃税收法纪,维护个体税收秩序。

  2.深入研究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完善配套制度,主要将抓好以下几项制度建设:

  (1)进一步完善定税制。1993年,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已推行了定税制,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还有必要多做调查研究,减少主观人为因素,使定税制规范化。

  (2)坚持纳税申报、送税上门制度。要求所有个体生产经营者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上门缴税,对不如实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出将按偷税论处。

  (3)建立健全基层政权及部门管税协税制度,密切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实行集贸市场的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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