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6]172号
颁布时间:1996-09-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陵源风景区门票加价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张地税函[1996]32号)收悉。对于武陵源风景区每张门票中加收的10元机场建设费,5元公路建设费和1元副食品价格基金应该计入营业额中一并缴纳营业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5号)规定,机场管理费应按现行营业税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制后,营业税的减免税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决定减免税。如纳税确有困难,可采取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返还的办法解决。对于拒绝缴纳税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