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6]202号
颁布时间:1996-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湖南有色金属财务公司、湖南冶金投资公司、湖南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等几家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营业税问题作出如下规定,通知如下:
一、五家公司的贷款业务所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五家公司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贷款业务,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接受委托贷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并入自营业务收入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五家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现行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来处理,即凡是应作收入的,均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四、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如有类似情况,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