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流字[1994]13号
颁布时间:1994-0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3)财法字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需核定其营业税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用率”以及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其营业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暂由各地、州、市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纳税人承包的省内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确定具体征收机关的权限为:所承包的一段工程在一个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所承包一段工程跨县(市)但未跨地(州、市)的,由地(州、市)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所承包的一段工程跨地(州、市)的,报省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