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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2号

颁布时间:1994-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3)财法字第40号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注:月营业额200-800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征收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规定为月营业额300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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