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2003]485号
颁布时间:2003-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以下简称本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下发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02]201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不需再送税务机关审批(包括2003 年1月1日前已减除营业额但未办理审批的应收未收利息额),由金融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确定其减除的额度和年限。金融企业每年实际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及具体减除情况(附件1),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各市县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缴纳过营业税,对该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符合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也要进行审核,凡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报表》(附件2)的金融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2003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申报《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报表》,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海南省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下属支行199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含农业银行移交的那部分应收未收利息),由于当时国家对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还政策,已征的营业税已由财政部门给予返还,该项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