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外[2000]32号
颁布时间:2000-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从事上述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浙江省科技厅盖章后,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地税局审核上报省局,由省局报总局批准。
二、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税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各市、地、县地税局要认真审核、确保资料真实,有关免征营业税的审核情况及资料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上报省地税局外税处。
附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