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1995]86号
颁布时间:1995-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常山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常地税政[1995]130号《关于公路养路费建设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你们反映,你县320国道常山至衢州公路17K+500至 18K+500及23K+500至30K+464.4路段改建工程,是经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批准的。该局浙交公[1995]233号《关于衢常公路改建工程(常山境内8KM)设计及投资的批复》中提到:“该工程为95年省公路养路费建设计划项目,故税金部分不计”。
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建设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也不论其在核定基本造价时是否含税,均应照章缴纳营业税。任何部门下达的与税法相抵触的文都不能作为征税时的执法依据。因此,对承包该段工程的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纳税地点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办理。请依此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