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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浙地税[1995]75号

颁布时间:1995-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主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财税政[1995]11号、浙地税[1995]18号及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 [1995]4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对下列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同意在一九九五年年底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见汇总表)。

  对“过路费”、“过桥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精神,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抄送:省交通厅、省测绘局、省渔政局、省林业局、省用水管理局、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附件:部分收费免征营业税汇总表

  申请单位名称             收费项目

  浙江省测绘局             1、航空摄影测量

                     2、工程测量               

                     3、测绘成果成料

   浙江省渔政局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浙江省林业厅              1、出省木材(毛竹)森林资源补偿费

                      2、出省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3、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4、勘查设计费浙江省用水管理所水资源费

  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管理费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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