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1995]75号
颁布时间:1995-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主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财税政[1995]11号、浙地税[1995]18号及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 [1995]4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对下列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同意在一九九五年年底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见汇总表)。
对“过路费”、“过桥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精神,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抄送:省交通厅、省测绘局、省渔政局、省林业局、省用水管理局、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附件:部分收费免征营业税汇总表
申请单位名称 收费项目
浙江省测绘局 1、航空摄影测量
2、工程测量
3、测绘成果成料
浙江省渔政局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浙江省林业厅 1、出省木材(毛竹)森林资源补偿费
2、出省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3、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4、勘查设计费浙江省用水管理所水资源费
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管理费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