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1997]1号
颁布时间:1997-0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富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富地税政[1996]50号请示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