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3]399号
颁布时间:2003-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代收维修基金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论是否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