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2002-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南省经济贸易厅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提供本省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省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后,由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名单,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接到省局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名单后,办理具体有关营业税减免手续。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与其他收入分别记帐,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帐,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担保业务收入之日起计算。
四、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担保业务收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以后每年的7月份办理上半年税款的减免手续,次年的1月份办理下半年税款的减免手续,由各直属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二)担保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三)担保业务收入明细帐复印件二份;
(四)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