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一[2000]89号
颁布时间:2000-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服务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1998]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提供的应税劳务,其征免营业税问题,仍按浙地税一[200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