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1996]政字第557号
颁布时间:1996-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及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单位来电询问,将企业财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而收取固定承包金是否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将企业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承包给他人经营收取固定承包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租赁业务的解释 “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而将企业财产交给企业下属的业务部门或职工承包经营,该业务部门或职工又不对外独立核算,其收缴承包金行为属于内部核算关系,不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