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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1995]23号、浙地税一[1995]64号

颁布时间:1995-09-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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