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企一[2006]17号
颁布时间:2006-02-24 14:16:28.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市财政局,地税分局,建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力投资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的要求,经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建委共同研究,现就我市财力投资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财力投资项目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按规定使用《青岛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二、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申请工程款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开具的项目施工单位《青岛市财力投资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缴纳情况证明书》(附后)。
三、我市从事财力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向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市级机关会计中心)结报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青岛市财力投资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缴纳情况证明书》。
四、凡在我市从事财力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如存在工程分包的,总包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分包方的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总包方在申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应将自己实现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与代扣的税款分别申报。
五、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市级机关会计中心)在办理建设单位工程款结报业务时,要认真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拨款依据,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地税主管机关出具的《青岛市财力投资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缴纳情况证明书》,并按月汇总财力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情况,向市财源建设办公室报告。
六、市财政局将市财力投资项目名单通知市地税局、市建委。
七、市建委将以上要求通知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并由后者通知各中标人或施工单位(个人)。市建委按月汇总市财力投资项目招标明细,并向市地税局提供。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