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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函

深地税发[2006]115号

颁布时间:2006-05-31 17:07:54.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营业税政策:

  一、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2006年6月1日起,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受理有关住房转让申请的,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对个人在2006年6月1日之前已销售的住房,必须在2006年6月6日(含当天)之前向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递交有关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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