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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6]135号

颁布时间:2006-06-16 18:40:11.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2006年6月1日(含当日)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通过拍卖行拍卖确认的),营业税政策按本通知执行;对在2006年6月1日前(不含当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未能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由市房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政策执行。

  二、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转发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东地税发[2005]125号)和《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5]207号)两份文件的规定执行。

 200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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