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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附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7]252号

颁布时间:1997-10-15 15:22:1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7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精神,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论是内资历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应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同时,代扣代缴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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