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6]81号
颁布时间:2006-06-23 09:19:38.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地税部门应对有关资料认真审核,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征、免手续,填写《陕西省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完税证明》(见附件1)、《陕西省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免税证明》(见附件2)。
二、请各市继续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112号)要求做好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鉴于二手房税收政策已做了调整,112号文件的附件1《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停止使用,使用新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附件:(略)
1、陕西省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完税证明
2、陕西省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免税证明
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