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7]402号
颁布时间:2007-10-25 09:33:19.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范围、时间、内容、程序、结果处理及其它相关情况,继续严格按照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结束后,于2008年1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纸质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局营业税管理处。
三、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按照年审工作要求进行重点审查:
(一)开票金额大,与自身运力不符的企业;
(二)单张发票开票金额小,但开票量大的企业;
(三)抵扣金额大,计税金额小的企业;
(四)企业法人代表为外埠身份登记且租赁经营场所的企业;
(五)异地经营企业;
(六)从事联运业务的企业。
四、年审过程中对有疑点的企业,应利用系统数据核实发票信息,一经发现问题,立即对其实施实地检查。
五、对经年审不合格需进行整改的自开票纳税人,在其整改期内要继续监控其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管理,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有关问题。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