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7]392号
颁布时间:2007-08-02 09:31:27.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在我局的新征管信息系统中使用,适用于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5个税目。
二、营业税的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4个税目的申报仍使用《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126号)中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使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附表1)等11张附表暂停使用。
二○○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