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4]110号

颁布时间:2004-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城牌多功能旅行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 [2000]26 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9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生产销售的长城牌CC6450型和2003年6月2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CC6450、CC6450A、CC6460、CC6470、CC6490、CC6450B、CC6460B、CC6470B、CC6450D、CC6460D型多功能旅行车,准予按应征收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五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