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13号
颁布时间:2004-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江铃全顺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II) 》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 [2000]26 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 2003 年 3 月 10 日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生产销售的江铃金顺牌 JX6465-M 、 JX5035XXY-L 、 JX5035XXY-M 、 JX6545-H 、 JX5035XXYL-M 型和在 2003 年 3 月 13 日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生产销售的 Jx6465-L 、 Jx6545-M 型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 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 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