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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3]60号

颁布时间:2003-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波罗牌等小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波罗牌等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车型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 注

  1  波罗牌轿车      SVW7144ALi   2001.12.29

  2  波罗牌轿车      SVW7144CLi    2001.12.29

  3  波罗牌轿车      SVW7164EMi   2002.4.9

  4  桑塔纳2000牌轿车   SVW7182HFi   2001.4.9

  5  桑塔纳2000牌轿车   SVW7182JFi   2001.4.9

  6  帕萨特牌轿车     SVW7283HKi   20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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