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4]106号

颁布时间:2004-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II) 》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 [2000]26 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 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

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注

 

松花江牌系列汽车

HFJ6370F

2002.9.9—2003.12.3l

 

HFJ6370G

HFJ6 370H

HFJ7110

2003.1.8—2003.1 2.3l

 

HFJ5016XJB

2003.10.10-2003.12.31

 

HFJ71 30

2002.10.18—2 003.12.31

 

HFJ7l 60BE28M

2003.1.22-2003.12.3l

 

HFJ7160BE2DM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