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07号
颁布时间:2004-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田野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II) 》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 [2000]26 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 2002 年 1 0 月 25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生产销售的田野牌 BQ6472Y 2A 型轻型客车,河北中兴田野客车有限公司 2003 年 8 月 1 日至 2003 年 1 2 月 3 1 日生产销售的 BQ6472Y2W 、 BQ6471Y 2A 、 BQ6472Y 2C 、 BQ5020XJBY2 、 BQ5022XJBY 2A 、 BQ5020XQCY2 、 BQ5022XQCY 2A 、 BQ5022XCY 型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 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 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