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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废止]

:[1994]财工77号 浙税一[1994]104号

颁布时间:1994-07-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39号《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  (94)财税字第039号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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