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7]169号
颁布时间:1997-08-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我省专用发票实行按月缴销制度,为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专用发票,我省从1997年12月1日起,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各县(市、分)局库存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应造具清册,于1997年12月底前统一上缴地、市局保管。
三、对纳税人按规定购领且未使用完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各县(市、分局)应于1997年底前负责核销,并剪角作废。
四、各地接到通知后,要对1994年版专用发票分版本类别造具清册,进行清点盘库,按附表格式统计1994年版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并于1998年1月底前将清理收缴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省局将在明年一季度派专人验收且对1994年版专用发票进行核销。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1994年版发票的及时缴销和专用发票的运输、仓储保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