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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执行及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的通知

川国税函发[1996]53号

颁布时间:1996-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成都、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的通知》(国税函[1996]87号)和《关于对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6]93号)两个文件。按照总局要求,结合我省情况,我局决定,对全省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执行及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检查的情况

  (一)检查对象

  所有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包括按照规定视同零售业务的部分,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内容

  1、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简称金银首饰、下同)与在工业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的其他贵重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下同)在征税范围的确定上是否准确。

  2、批发和零售的划分是否准确。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其应税(消费税,下同)与非应税业务的确定是否准确。应税与非应税销售额在财务上是否分别核算。

  3、连同包装物销售的金银首饰,其销售额的确定是否准确。

  4、带料加工、以旧换新(岔翻新改制)等方面的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是否准确。

  5、纳税人将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其销售额的确定是否准确。

  6、纳税人将金银首饰与珠宝玉石(如项坠、戒面)组成镶嵌首饰零售的,其销售额是如何确定的。

  7、纳税人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8、纳税人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9、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是否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批发品种、数量及销售额是否与收取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简称《证明单》,下同)上填写的一致。

  lO、《金银首饰购销存月报表》(简称《月报表》,下同)与企业的相关明细帐是否相吻合。

  11、纳税人财务核算上是否有销售不入帐、隐瞒或转移应税额的行为。

  (三)检查方法

  采取到企业检查帐簿及有关原始凭证的方法。

  二、有关总结情况

  (一)总结的主要内容

  1、现行规定对金银首饰范围的界定是否准确。

  (1)金银首饰与非金银首饰在征税环节的划分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

  (2)金银首饰与非应税消费品(如金银摆件等)在征税与不征税问题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

  2、金银首饰减接5%的税率在零售环节征税以后与原来在工业环节按10%的税率征税比较税负变化如何(按每克纯金或K金应征消费税计算:纳税环节改变前按1994年每克首饰用金的出厂价乘以10%的税率计算;纳税环节改变后,接1995年每克首饰用金的零售价乘以5%计算。以上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在零售环节减按5%的税率征税的金银首饰与目前仍在工业生产环节按10%的税率征税的非金银首饰比较税负情况如何(按应征税款占各自零售价格的比例进行测算,零售价格为1995年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零售价格)。从负担能力与公。平税负方面看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

  3、现行计税依据的确定(如带料加工、以旧换新、馈赠、赞助等方面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

  4、其他方面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5、纳税人认定登记中存在什么问题(包括认定程序、手续、认定所需的证件和资料,允许认定登记的纳税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已经认定登记的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良比重等),应如何解决。

  6、对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在消费税管理上存在什么问题(包括应税与非应税业务的纳税鉴定,收入的核算,计税依据的确定,带料加工、以旧换新、翻新改制以及用于其他方面的金银首饰的管理等)

  7、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应纳税销,等额与非应税销售额的划分有何困难。

  8、《证明单》的使用情况如何,在使用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解决。

  9、《月报表》的使用情况如何,纳税人在螅抒中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

  10、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认定登记,不使用《证明单》,不如实填报《月报表》的违章处理情况。

  11、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及解决意见。

  12、纯金、K金及镶嵌首饰的生产、批发、零售价格各是多少。

  13、纯金、K金、镶嵌首饰生产、批发、零售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各是多少。

  14、生产和零售两个环节对本环节应税(金银首饰)与非应税产品在财务上如何核算的。能否做到分开核算。

  15、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后,税收收入是否增加。增加的原因是什么。与在工业环节按10%征税比较应纳税数量、数额增加了多少(本地区95年工业生产企业销售金银首饰数量、数额与零售环节课税金银首饰数量、数额比较)。

  16、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前后消费税税款入库率的变化情况如何(用94年工业生产环节已缴消费税占应纳消费税的比例进行比较)。原因是什么。

  17、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前后税收控管有效性方面有何变化。从控管纳税人方面看,在工业环节征收时与零售环节征收后,对纳税人应纳税金银首饰的数量和销售额的控制面各是多少(纳税人计提消费税的金银首饰数量和销售额占按税法规定应计提消费税的金银首饰数量和销售额的比例)。改环节征收后,从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管理方面看,对纳税人销售不入帐,隐瞒或转移应纳税销售额,受托加工、工业自销等控管的有效性如何。

  18、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前后,纳税人的数量、征收费用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如何。

  三、几点要求

  1、各地一定要根据经营金银首饰的行业特点,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好本次检查总结工作;

  2、本次检查总结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在人才和物力上合理调配,确保检查总结的质量;

  3、各地要在4月底前完成检查总结工作。并于5月中旬前将本地区开展检查总结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4、各地的检查总结报告一定要包括本通知涉及的全部内容,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处理)意见、有措施。对检查总结中的一些数据应当造表填写,随总结一起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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