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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 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4]92号

颁布时间:1994-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期初库存已征税款要认真核查,未经核查的一律不得抵扣。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审批制度,制定出具体的办法并书面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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