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1995]121号
颁布时间:1995-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流一函[1995]0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专用发票的质量,保证用票企业的正常使用,各级税务部门在领购发售专用发票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严格把关,建立严格的验收、审核制度,杜绝不符合成品质量的发票流向社会,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各盟市税务部门向区局领购发票时必须携带防伪鉴别仪,每个盟市要派2-3人在通知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发票接收工作,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分别对不同的品种、版本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数量要达到本地区领购发票总数的5%-10%,如发现疑点,可以扩大抽查量,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旗县税务部门有专门库房的,盟市局可适当放宽领购数量,但需留有一定的库存。如没有专用库房的,只有专柜储存的要适量供应。但在领购时都要按规定进行抽查,发现印制质量有问题的发票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各基层税务部门在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必须配备防伪鉴别仪,出售一本检查一本,出售环节要严格把关。如发现有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先留存代为保管,然后上交盟市局统一按规定处理。
五、各级税务部门在发放和使用专用发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而且数量较大,影响正常使用时,可直接与印制厂家联系(保定钞票纸厂,电话:0312-325233),商定检验事宜,并将情况同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