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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5]311号

颁布时间:1995-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统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后,各旗县应及时将登记挂失的专用发票号码存入配备的查码器内,以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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