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稽字[1995]303号
颁布时间:1995-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8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案件的分类和查报要求,分别组织查处,并做好信息传递准及有关协调工作。
二、各类案件的上报时间:各盟市应在案件发生后3日内报送区局,以便按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地在案件查处中,如发现有税务干部参与的案件,应同时报送区局监察室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