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1995]77号
颁布时间:1995-0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包国税流字[1994]51号《包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3年12月31日前购进,但末作估价入帐处理的货物,即使是1994年6月底前收到发票,也不得分离已征税款。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3年12月25日提前结帐、12月25日至31日收到进货发票的,以及在“用途材料”、“在途商品”科目核算的1993年购入货物,应准予分离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商业企业一、二月份根据有在规定,已报经旗县税务局批准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再按后发文件规定报盟市税务局审批。
4、对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和“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1993年购入货物,1994年6月底以前收到发票的,应准予分离期初存货已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