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外字[1994]163号
颁布时间:1994-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以及我们对部分地区的检查,发现各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方法上有不统一的现象,为统一规范我区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根据国税发[1994]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区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与抵扣办法做如下补充:
一、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严格按照国税明传[1993]70号文件精神认真计算,从原含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计入“待摊费用”帐户,并按税务机关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填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一律不予认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多缴税款需给予返还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论期初存货是否动用,应先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之后,多缴纳税款部分再根据国税发[1994]115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返还;抵扣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仍有剩余的部分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抵扣。
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征税、消费税后没有多缴税款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朋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办理抵扣,但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凡动和期初存货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根据申报期末存货帐面余额如实填报《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经税务专管员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进项抵扣。
(二)对动用存货已征税款额50万元以下的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超过50万元的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
四、凡本办法下发之前扭白将朋存货已征税款列作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补办报批手续。对弄虚作假造成少缴、漏缴税款的,按国税发[1994]20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