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1995]200号
颁布时间:1995-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5]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的稽核检查,是一项关系到加强征管、严格执法、打击偷、骗税等违法活动,确保新税制顺利实施的重要工作。因此,区局要求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实施。
二、稽核检查的内容,应严格按《办法》的规定执行。当前,对进项税额凭证的稽核检查,应特别注意是否确有货物或劳务购进,以及购进数量、金额是否准确;对销项税额凭证的稽法行为,以及开出的专用发票销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全部及时纳计入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根据我区实际,每月检查户数暂定为5%.在具体确定时,首先要依据掌握的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确定重点稽核对象。然后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具体检查企业,每月的检查对象必须在上月底前确定,并落实到检查人员,务必按《办法》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
四、对按《办法》每月确定的属检查范围的企业,对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凡不是从固定供货单位取得的、进项税额在20-50万以上的(具体由盟市税务局确定)。必须每张都进行交叉传递稽查检查;限额以下如有疑点的,亦应进行交叉稽核。对其开出的专用发票,凡有虚开、多开、非法代开嫌疑的,也应进行交叉稽核,交叉传递稽核检查原则上采取传真机传递方式,有困难的,亦可采取信函方式。
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填开的收购凭证,为防止企业多开、虚开,检查时应与收购资金的支付、材料入库,往来帐目、以及产量、单耗、销售数量等经济指标结合起来对照核实,严格稽核检查。
六、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不得再售给专用发票,并应彻底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对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有疑问的,可暂缓准予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七、对外地(包括外省、市、区)要求检查的专用发票等凭证,务必在一个月内核查完毕。对协查函已明确有问题而在工区发现凭证的,属销项税额的应抓紧入库;属进项税额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或退税。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计税凭证稽核、检查由旗县级国税系统征收机关组织实施。盟市国税局负有指导、督促、检查的职责,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对旗县目标管理的考核范围,认真考评各地组织实施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检查质量。
九、对检查企业中发现的问题,应按《办法》规定,详细填入稽核检查记录(三种),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经税企双方签字盖章。处理结束后,做分户归档保存,以便今后备查及考评。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所需表、单、记录(共六种)。今年内由各地按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负责制使用。
十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按季将稽核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于季度末25日前送达自治区国税局(一季度报送1月1日至3月5日的情况。其余在二季度报送,以后类推)。属大要案件的资料应随时报送(一式三份)。